协会章程
广东省美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美术家协会”(简称广东省美协),英文译名 GUANGDONG ARTISTS ASSOCIATION,简写GDA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文艺界人民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广东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是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广东省文联)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本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美术家的桥梁和纽带,是美术家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团结和凝聚广大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美术事业,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文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龙口西路550号广东文学艺术中心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文艺理论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和文学艺术学养,发扬学术民主和艺术民主,恪守良好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在美术界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提高美术工作者的思想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美术工作者队伍。
    (二)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美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演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论评奖、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加强对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三)本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大对美术领域领军人物、新文艺团体和新文艺组织拔尖人才、中青年美术骨干和基层优秀美术工作者的培养力度,完善对终身成就美术家、杰出美术人才、德艺双馨会员、先进团体会员等表彰奖励制度。
   (四)本会把推动创作优秀美术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美术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着眼于世界美术发展的前沿,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推动美术创新,提升美术原创力,不断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美术作品。
   (五)本会组织广东省美术评奖、展览活动,建立健全具有中华美学、广东精神的美术评价体系和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机制,提高评奖及其他展览活动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提升各类展览的导向性、示范性。
(六)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本着学术为本、引领为先的原则,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推动美术行业建设和美术事业发展。
(七)本会重视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切实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努力发挥各专业艺术委员会的作用,促进美术教育的规范化和美术理论的系统化。
(八)本会坚持密切联系基层美术工作者和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美术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美术活动,推广和普及美术艺术。
(九)本会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美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为包括新文艺群体在内的美术工作者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本会积极促进全国各地区各民族美术界人士的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美术组织和美术界人士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十一)本会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扩大同海外美术家的友好往来,推动中国美术走向世界,增进相互间的沟通和了解。   
(十二)本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美术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美术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美术事业。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可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我省各地级及以上市美术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美术专业团体、协会、学会、研究会及相应的组织和社团,提出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美术创作、评论、教学、编辑、对外交流、普及和组织工作等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成就和影响;
(二)本人作品有三件以上入选本会主办的省级展览。
申请者入选本协会主办的省级展览作品不足三件的,须参考以下条件:
(一)从事美术史论和美术理论研究,有较高水平和成就者;
(二)长期从事美术教育、美术编辑、美术组织工作且有显著成绩和贡献者;
(三)从事艺术设计、影视、新媒体艺术及舞台美术等创作成绩显著,在本省有影响者;
(四)对热情关心和积极支持我省美术事业的海内外美术家及各界朋友,经主席团会议研究同意,可聘请为本会的“名誉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主席团会议审核批准,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三)会员由本会发给“广东省美术家协会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五)兄弟省市会员移居本省者,经办理手续可由原籍转入本会,已经是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的经办理手续可转为本省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五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二)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第十九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或者主席团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主席团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理事、监事、监事长,罢免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主席团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5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主席团召集,主席主持;主席不能或不主持的,由专职副主席主持。
    理事会或主席团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不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主席团提名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同意后,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主席团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的方式召集,成立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任期5年。
    团体会员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主席团备案。该理事同时为主席团成员的,须经主席团表决通过后一并调整。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本届理事会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制订和修改主席团选举办法,选举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
    (四)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减)注册资金的方案, 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三)表决由业务主管机关提名的秘书长人选的任职,及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任免;
    (十四)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改变或者撤销主席团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主席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九条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主席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主席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专职副主席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报业务主管机关同意后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核同意。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核同意。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第三节  主席团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主席团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职权,及表决副秘书长的任免,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召开主席团会议,主席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主席团会成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主席团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主席团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主席团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主席团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主席团成员公告。
    第三十三条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主席团会成员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席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临时会议。
    主席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专职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专职副主席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主席团会成员联名提议召开主席团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主席团会成员签名的提议函,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核同意。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主席团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核同意。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 主席团会会议,应由主席团会成员本人出席。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主席团会会议,对理事会、主席团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主席团会成员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和主席团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主席团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主席1名、专职副主席1名、 副主席若干名、主席团成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兼任包括名誉职务、负责人、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协会主席应在该艺术门类事业发展中作出较大贡献,在国内外有较高声望和较大影响的著名专家、艺术家;协会副主席应在该艺术门类中成就显著,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的专家、文艺家,以及对文化产业和文艺工作有领导能力和经验丰富的人才;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认真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行政管理能力和一定的专业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大局意识、团结意识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群众基础好,在为文艺家做好服务的同时,能及时发现问题,敢于指出问题,勇于报告问题,推动文艺界生态持续净化。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主席可以连选连任,在规定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连任的不超过65周岁,新提名的人选年龄不超过63周岁;专职副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人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九)协会负责人人选兼职情况应符合国家有关社团兼职文件规定。除业务部门从事相关管理工作外,非专业出身的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主席团、理事会及所属专业委员会领导机构兼职。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主席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省民政厅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由广东省文联提名推荐候选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广东省内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四条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会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机关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主席团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主席团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主席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主席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副主席、秘书长由广东省文联提名推荐候选人。专职副主席、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业务主管机关同意后,交理事会或者主席团会决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主席团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主席团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主席团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主席团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主席团会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会的授权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和《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五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活动进行界定,其中必须载明: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演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协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六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协会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九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统一为入会时一次性缴纳850元终身会费(含工本费)。
    第六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会收取的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不具有浮动性。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由主席团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六十八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 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主席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主席、理事会、主席团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七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七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主席团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七十七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主席团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九条  本会党建工作接受中共广东省文联机关委员会领导。按照规定,采取联合组建的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对党忠诚、干净担当,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八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八十三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八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八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主席团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未及时清算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八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16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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